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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遗失承兑汇票欲进行公示催告程序的大致流程如下:

  1、向法院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授权委托书

  ⑦承兑汇票复印件

  ⑧我方与上手签订的买卖合同

  ⑨挂失申请书(于付款机构处填写)

  ⑩背书人开具的证明(该证明需证明背书的连续性)

  2、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受理。

  (1)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3、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4、利害关系人申报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1)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5、作出判决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

  (1)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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