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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倒团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3

  【案情介绍】

  2013年底,焦某购买了A旅行社的新马泰10日游服务,并向其交纳了团费。2013年12月21日出发时,焦某发现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同 意的情况下,将旅游业务“外包”给B旅行社。12月26日23时许,焦某等人乘坐的旅游车在返回泰国曼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翻,焦某等多人受伤,旅 游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焦某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2014年12月4日,焦某 被鉴定为1处8级伤残和3处10级伤残。

  2015年6月21日,焦某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和B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A、B两个旅行社连带赔 偿焦某22.7万余元。一审后,A旅行社不服该判决,称未经焦某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B旅行社的行为只是一种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遂提起上诉。二审法 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 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 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 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焦某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A旅行社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A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是违约行为。而B旅 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亦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B旅行社在为焦某提供交通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焦某的身体受到损 害,B旅行社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A旅行社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侵权后果,致使旅游者人身遭受损害,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性侵权”,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请求权 基础进行诉讼,法院将根据旅游者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旅游者身体受到伤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属于当前侵权法对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

  倘若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用财产方式使该损害得到填补和平复。倘若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一般 情况下,相对于违约之诉,侵权之诉的举证难度更大,旅游者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应依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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